2022年毕节市推动车险高质量发展自律方案
(终稿)
根据银保监会《推动财产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为促进毕节市财险公司稳步、健康发展,树立合规经营理念,转变追求规模、份额的经营导向,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好车险综合改革的成效。参照《贵州省推动车险高质量发展自律方案》,本着自愿原则,经毕节市各财险公司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意见,并严格遵照执行。
一、主体分类
根据 2021 年车险市场份额情况,对车险市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财险公司进行分类:
(一)2021 年车险市场份额≥20%为一类公司;
(二)2021 年车险市场份额[5%,20%)为二类公司;
(三)2021 年车险市场份额[1%,5%)为三类公司;
(四)2021 年车险市场份额<1%为四类公司。
二、自律规范
(一)份额(增速)浮动原则
1.一类公司2022年车险市场份额较2021年同期累计份额提升上限为 0.1PT;全年累计份额提升上限不得超过 2021年末份额 0.1PT。
2.二类公司2022年车险市场份额较2021年同期累计份额提升上限为 0.2PT;全年累计份额提升上限不得超过 2021 年末份额 0.2PT。
3.三类公司 2022 年车险保费同比增速不超过行业整体车险保费平均增速 6-10PT。
4.四类公司暂不作限制。如车险市场份额≥1%,将纳入三类公司管控。
5.2022 年新晋三类公司,设 3 个月稳定期进行调整,后续月累计值增速不超过行业整体车险保费平均增速 10PT。(从车险市场份额≥1%时的次月份起)。
6.对 2021 年末一、二类公司超份额上限的公司,除 2022 年 1 月需按约定自主主动停业以外,还将取消 2022 年车险市场份额浮动空间,并扣减超出的份额作为对标值。(即当年份额上限调整为:2022 年车险市场份额较上年同期(扣减超出部分后)提升上限为 0pt。)
(二)成本运行规则
各类主体未能实现以下综合成本率管控目标的,进行相应份额或增速扣减(一季度除外,从 4 月份起执行,若遇重大灾害等特殊情形可放宽管控条件)。
1.一类公司车险综合成本率管控目标为 96%以内,每超目标次月则扣减市场份额空间 0.1PT;
2.二类公司车险综合成本率管控目标为 98%以内,每超目标次月则扣减市场份额空间 0.05PT;
3.三类公司车险综合成本率目标控制在 100%以内,每超目标,次月则扣减增速空间 3PT;
4.若扣减份额(增速)的财险公司,在下月累计综合成本率恢复约定目标,则恢复相应份额(增速)空间,否则将再次扣减。
各类公司份额(增速)自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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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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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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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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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增速)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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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运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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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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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保持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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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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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市场份额较2021年同期累计份额提升上限为0.1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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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综合成本率每超96%,次月则扣减市场份额空间0.1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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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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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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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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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市场份额较2021年同期累计份额提升上限为0.2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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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综合成本率每超98%,次月则扣减市场份额空间0.05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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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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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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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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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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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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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保费增速不超过市场整体车险保费平均增速10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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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综合成本率每超100%,次月则扣减市场份额空间3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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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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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自律规范涉及指标统计口径为车险年累计原保费收入,评估起期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月进行统计、监控、评估、实施。
(三)营运车承保管控规则
各公司应将治理营运车(含特种车)辆投保难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严格落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任何门槛变相拒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营运车商业险大型财险公司应充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原则,鼓励中小公司开展业务,实现营运车辆商业险愿保尽保。
1.大型财险公司(即一、二类公司)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实现营运车辆商业险愿保尽保,一、二类公司营运车(含特种车)规模不得低于上一年末,若因营运车(含特种车)业务拒保受到有效投诉或出现舆情等问题,经查实受到有效投诉或出现舆情的当地机构应主动停止承保商业车险新保、转保业务 7 天,同时追究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任;当地机构若再次受到有效投诉或出现舆情应主动停止承保商业车险业务 14 天,同时追究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任;若一年内同一公司出现 3 次(含 3 次)以上有效投诉或舆情的应主动停止承保全省商业车险业务 14 天,同时追究省公司及分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责任。
2.三类公司营运车(含特种车)业务占比高于行业 2021 年末平均水平或营运车(含特种车)业务市场份额高于 2021 年末营运车(含特种车)市场份额,则车险增速空间可在原有基础上提升 3PT。
3.对 2022 年新晋的三类公司,营运车(含特种车)保费占整体车险比例高于2021年同期累计值或是市场份额高于2021年末营运车(含特种车)市场份额,则车险增速空间可在原有基础上提升 5PT。
4.三、四类公司若因营运车业务承保难,受到投诉或出现舆情等问题,则取消奖励,涉嫌违法违规的将从严从重处罚。
三、新机构业务剔除规则
对于在市(州)新设机构的财险公司,计算该财险公司当期增速时,可剔除该新设机构当年原保费收入再进行计算。若新设立机构车险原保费收入占当地车险市场份额>1%,则超出 1%的部分不作剔除计算。设立时间超 9 个月的机构均不作剔除计算。
四、自我惩戒规则
1.份额(增速)自律规定违规处罚:
(一)当年累计车险原保费份额(增速)超自律约定的财险公司,应主动停止承保商业车险新保、转保业务 7 天(停业时间以行协回复通知为准,需避开5天(含)以上法定节假日)。
(二)主动停业的公司限自停业之日起,30 天内完成整改调控。完成限期整改后,须在 3 天内向毕节市保险行业协会书面提交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若未完成限期整改或再次发生超自律约定的公司,一、二类公司应主动停止承保商业车险新保、转保业务至少 15 天,直至累计份额回归到阈值内;三类公司主动停止承保商业车险新保、转保业务至少 7 天,直至累计份额回归到阈值内。
(四)对于涉嫌通过违规经营取得高速增长,市场反响强烈的主体,由毕节市保险行业协会抽调其他公司(一、二、三类公司)专业人员,对违反约定的财险公司开展自律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或违规线索报送监管部门作为参考,共同督促加强合规经营管理。
2.跨市(省)域收单自律规定违规处罚:
跨省域收单报请监管机关查处,跨市收单按照《毕节市保险行业协会车险自律规则》进行相应处罚。
五、费率调整方案
为深化车险综合改革,让利消费者,加大对中小公司支持力度,针对性地调整费率标准。
(一)原执行的手续费率不变,一、二类公司商业车险手续费上限值仍为原来的13%;三类公司上限值为14%;四类公司上限值为17%。个车自主定价系数上限、下限值不变,仍为1.35-0.65。
(二)调整新车自主定价系数回溯标准,将新车自主定价系数平均上限值由 1.00 调整为 0.98。
(三)调整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平均值回溯标准:一、二类公司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平均值由 0.945-0.970 调整为0.940-0.970;三类公司由 0.930-0.980 调整为 0.915-0.980;四类公司由 0.910-1.000 调整为 0.880-1.000。
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回溯值
新车自主定价系数≦0.98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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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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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自主定价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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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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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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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自主定价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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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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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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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自主定价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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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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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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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0.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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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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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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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0.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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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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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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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8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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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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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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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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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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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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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和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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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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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诚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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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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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诚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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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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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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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农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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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车险市场份额在 2021 年底占比超过 1%的四类公司,2022 年手续费上限值给予一定的保护期,连续 3 个月超过 1%份额的,自第 4 个月起手续费上限值降为 16%,自主定价系数平均值调整为三类公司标准,连续 6 个月超过的自第 7 个月起手续费上限值要调整为 14%(与三类公司一致)。
六、费率回溯规则
(一)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回溯
1.按周回溯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一月内出现两次周自主定价系数回溯偏离阈值区间的:一、二类公司主动停止承保商业车险新保、转保业务 5 天;三类公司主动停止承保商业车险新保、转保业务 4 天;四类公司主动停止承保商业车险新保、转保业务3 天。(若遇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可酌情考虑周自主定价系数的回溯。)
2.按月回溯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每个自然月发生自主定价系数回溯偏离阈值区间的:一、二类公司主动停止承保商业车险业务 10 天;三类公司主动停止承保商业车险业务 8 天;四类公司限停止承保商业车险业务 6 天。
3.各类主体在发生本条第 2 条自我处罚情况后,再次出现自主定价系数偏离:一、二类公司主动停止承保商业车险业务 30天,并应对当地机构分管车险班子成员以上管理人员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三类公司主动停止承保商业车险业务 15 天;四类公司主动停止承保商业车险业务 7 天。
4.各类主体第三次出现月度自主定价系数偏离情况,均须主动停止承保商业车险业务 30 天,并主动撤换当地机构责任高管和相关人员。
5.各公司应在主动停业 30 天内将当期自主定价系数和累计定价系数调整至阈值内,整改期间需每日向行业通报签单保费及自主系数恢复情况。
(二)保费费用率回溯
1.按月回溯车险保费费用率,费用率回溯以原保险保费收入口径回溯,计算公式为:(当年累计车险已赚保费*车险综合费用率)/当年累计车险原保险保费收入。
2.各公司车险保费费用率必须严格管控在监管备案值内(按各公司实际报备值确定,并向毕节市保险行业协会报备车险费用报备值)。若当月保费费用率超出备案值但在 0.5 个百分点以内,主动停止承保商业车险业务 3 天;若当月费用率超〔0.5,1)百分点,主动停止承保商业车险业务 10 天;若当月费用率超过报备值 1 个百分点以上,主动停止承保商业险业务 30 天。连续 2 个月累计费用率超监管备案值,各主体主动停止接受商业险业务30 天。
3.各公司有特殊原因出现浮动的,应及时、主动向监管及行协报备涉及费用事项、额度及率值,在获得监管认可情况下,可免于主动停业处罚。
4.对于停业期超过一个月(含),停业主体复业后车险费用率自复业时回溯。
(三)手续费率回溯
按月回溯车险手续费率,各公司应严格执行报备的逐笔手续费上限和平均手续费率上限,不得突破。逐笔手续费上限标准一、 二类公司为 13%,三类公司为 14%,四类公司为 17%,平均手续费率依照各公司报备情况。月度回溯中发现存在突破上述任何一项之行为,视为一次突破手续费报备上限违规行为。
1.发生一次月度回溯发现手续费突破报备上限情况,给予行业通报批评,责令涉事公司予以整改,包括但不限于退回超标准手续费、处罚相关管理和经办责任人,确保不再发生手续费超标支付情况等。
2.发生两次月度回溯手续费率突破报备上限,一、二类公司主动停止承保商业车险新保、转保业务 30 天、三类公司主动停止承保商业车险新保、转保业务 20 天、四类公司主动停止承保商业车险新保、转保业务 10 天。
3.对发生三次及以上手续费率突破报备上限的公司,将上报监管部门,按监管要求进行处罚。
4.手续费定义以银保监局解释口径为准。
七、指标统计和监控
(一)各财险公司应按照行协要求于每月 1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及时准确报送上月车险(含)原保险保费数据,不得迟报、瞒报、漏报,由市保险行业协会及时汇总后发给各财险公司,便于各主体进行业业务发展增速管控。市保险行业协会每月根据省行协从中保信平台提取各财险公司数据进行回溯或校对,并于每月 20日前对各财险公司超上限的指标进行通报。
(二)各保险主体应该按照行协要求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及时准确报送上月营运车(含特种车)原保险保费数据,不得迟报、瞒报、漏报,市行协报请省行协通过中保信进行回溯或校对,并于每月20日前对各财险公司进行通报。
(三)各财险公司间应加强数据共享,由一、二、三类公司抽调专人组成数据监测小组,定期对车险当年累计原保费收入等指标进行监测,供各财险公司参考,形成行业合作、自我管控、自我约束的良性氛围。
八、议事规则
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其他未尽事宜或需对本方案修订,由毕节市保险行业协会财产险工作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相关事项根据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决定。重大事项向监管部门报告。
九、其他
本《方案》中主动停止的商业车险业务均不含停止营运车(含特种车)商业车险业务。